中国教师教育视频网

标题: 王大泉安全管理教育心得 [打印本页]

作者: shenyangaq62    时间: 2013-3-8 21:14:07     标题: 王大泉安全管理教育心得

这个视频是我第一个观看的,感触深刻,同时也给我深深的上了一课。
安全是办学的风险所在,坚立安全意识是我们做管理者最重要的管理环节,成年人人多聚集的地方存在着相应的危险,那么未成年人高度聚集的地方,风险性也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听课学习了安全法律的认识与遇安全事故能不能正确的做处理。安全问题的背景。安全问题是世界的问题,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安全的规范程度是发达国家的前30年的阶段,整个社会和整个校园的应对过程中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和规则,仍然会有手足无措的感觉,严峻制度的确立与健全,这种安全的阶段的不成熟会慢慢过去,在世界领域上,不同阶段安全有不同的表现特点,表现为校舍、踩踏、食品、校车等,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安全的防范是全社会观注、政府主导教育、公安、卫生、建筑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共同解决的问题。学校负主要责任,但不是学校一家的问题,全社会应共同观注。教育安全成了社会的热点,学校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学校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不建全, 1998年颁布了《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整体上有根本性的好转。
与学校安全法律制度的确立与进展。法律界定清楚学校职责的边界,保护学校合法权利。2003年颁布了《突发共公卫生应急条例》,2002年《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的管理规定》,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2009《中华人民共合国学校责任法》201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些条例是我们都应该必须掌握的。还有一条关健的收获是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与保护的关系。教育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民法形成的一种监护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政府对学校的安全全是有义务的,围护学校周边制度,学校要建立教育安全机制,加强管理,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另外,教师的身心健康也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的重要还节。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责任化分细则,第38条规定,无民事形为能力受到损害的人身受害者,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形为能力和限制民事形为能力的在学校其间,受到学校以外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长期在学校的学生应办理委托监护关系,责任是由细节决定的。
杜绝幼儿园责任事故,将不能预见的事故以最急时的方式来处理。







欢迎光临 中国教师教育视频网 (http://shequ.jspxedu.cn/)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