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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农村征地拆迁三大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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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标题:农村征地拆迁三大公告



  没有看到任何公告直接征收合法吗?当然不合法!农村征地拆迁有三大公告是您一定要看的,具体是哪三大公告呢?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介绍。拆迁谈判不成政府可以强拆吗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501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公告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公告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三: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以上三大公告,您记住了吗?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最好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耽误时机,付出更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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