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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拆迁中的三大“坑”,跳过才能拿到合理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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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地方政策的不规范,导致行政征收方有很多“空子”可以钻,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对此,广盛律师根据多年征拆代理经验提醒大家,谨防这三大“坑”,有利于被征收人拿到足额、合理补偿。农村房屋拆迁价格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665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一、 拒绝签“空白协议”

  征收中常有征收方拿着“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字的情况。当被征收人问为什么补偿协议是“空白”的时候,征收方通常含糊其辞,反而承诺只要被征收人签字,一定会给被征收人合理甚至是高额的补偿利益,让被征收人相信政府就是了。很多被征收人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就会听信征收方的一面之词,然后签订空白的补偿协议。但事实上,这种签空白协议的被征收人,最后往往是受损害最严重的人。不仅拿不到征收方承诺的高额补偿利益,连本应有的补偿都难以保障。这主要是因为签空白协议的被征收人,本身他们手上就没有任何协议;其次,被征收人只要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征收方后期在协议上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了。而此时因为被征收人已经签字,即使补偿严重不合理、不公平,该份补偿协议也会产生法律效力。有些人会说,如果是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协议上可以撤销的呀!广盛律师告诉你法律规定因欺诈、胁迫签订协议确实是可以撤销的。但涉及到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欺诈、胁迫的事实,那么该份协议依然有效。而在征地拆迁中,弱势的被征收人要想举证证明征收方欺诈、胁迫的行为事实,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广盛律师着重提醒大家,征收补偿协议内容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最终补偿利益的高低。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时,协议里必须有明确的补偿额度、补偿方式、补偿时间等相关内容,且符合自己的合理的实际利益,才能签补偿协议。如果征收方给的是“空白协议”,无论征收方说得多么天花乱坠,被征收人也一定要拒绝签空白协议。二、 一定要先拿到补偿,再开始搬迁。

  不管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都一再强调对被征收人应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这主要是为了让被征收人能掌控足够的话语权。只要房屋在,被征收人就有谈判的筹码,就有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利益“讨价还价”的基础,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制约行政征收方权力的滥用。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足额、合理的补偿利益。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是指被征收人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钱一定要全部拿到手;如果是产权置换,要明确置换房屋地理位置、交房时间、交房质量等等问题后,才能开始实施房屋的搬迁。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经不住征收方的忽悠,钱还没拿到手就搬离房屋,继而房屋就被强拆,这在后期再去要钱时非常困难的。经常会遇到征收方一拖再拖,拖过了几任领导,拖过了数年,补偿的钱还拿不到的情况。所以,广盛律师提醒大家,先补偿、后搬迁,是征收中的原则下规定。所谓“原则性规定”,是指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就是征收方最起码应该做到的义务。如果征收中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足够的钱,一定不要轻易搬走,而是要采取积极法律措施与征收方交涉。 三、 识破“以拆违代拆迁”骗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可予以强拆且不补偿。据次,在征地拆迁中,就出现了很多无证的违法建筑,进而被强拆不补偿。而这些无证房,在平时老百姓还好好的居住着,一到了拆迁就成了违建了。更要命的是,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尤其在农村,一栋房子也就是唯一的住房,一旦被强拆,且补偿,那么这些老百姓后期的生活基本上就是流离失所,无以为继了。很显然,如果把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建强拆不补偿的做法是错误的,会侵害老百姓的利益。而广盛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法律上,这样一律将无证的房认定为违建强拆不补偿的做法确实有失偏颇,不符合法律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首先关于违建的认定有法定的程序,不能简单地以有证无证来判断房屋是否是违建;其次,实践中房屋无证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无证形成当时的事实情况。总的来说,征收实践中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无证房是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如果征收方不考虑实际情况,仅就以无证为由认定房屋为违建强拆不补偿,大概率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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