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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这4个棚户区要拆迁,补偿方案出炉,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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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标题:西安这4个棚户区要拆迁,补偿方案出炉,提高临时安置补偿费!房屋拆迁怎么赔偿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199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最近,碑林区改造传出新消息

  有你家附近的吗?看来看看吧~

  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

  拆迁范围:东起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市第十二中学,西至安西街,南起标新街,北至环城南路东段。

  计划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永华里

  拆迁范围:东起文艺路,西至西安市自考办、碑林区工商局家属院,南起规划路,北至原恒兴布匹市场

  计划完成时限:2020月12月底前

  枣园巷以北

  拆迁范围:东起东关南街,西至环城东路南段,南起枣园巷,北至招商局广场小区

  计划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李家分村

  拆迁范围:东起测绘东路,西至测绘西路,南起建设路,北至友谊西路(不含高层建筑及军产)

  计划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上个月,西安最新出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01、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地城市规划提供征收范围内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价纠纷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同一估价时点,采用相同价值内涵及技术路线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学校就近入学。

  第三十四条 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

  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进行产权调换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30%的套内建筑面积,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02、未向选择产权调换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1000元的,按每月1000元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03、产权调换过渡期限

  第三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05、搬迁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06、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奖励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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