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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习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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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8:32: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通过这一段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题培训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本人认为:校车,承载着家长和孩子们的期盼,关系着义务教育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校车安全确实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治理危车、拥堵、超载等校车乱象,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此,教育行政部门责无旁贷。
    在校车通行规则方面,美国各州法律设定的“校车避让规则”严格而复杂,校车享受的特权待遇甚至优于警车、救护车和消防车。在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任何车辆包括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必须处于完全停车状态,且必须停在离校车不少于20英尺的距离之外。在校车营运管理中,美国政府同样将安全放在首位,所有校车无论是购置、改装或租赁,自营还是他营,都必须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对校车司机也规定了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
     校车行业是美国政府强力管制的少数行业之一,经营资金主要依靠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加以筹集,政府对校车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同时,政府采取商业经营方式,招标拍卖校车经营权。学校和学区只负责监督安全和制定校车运行规则,这样就减少了风险责任承担;承运校车的公司只要加强安全服务、履行合同,就会有稳定的收入保证。校车的生产、销售、修理、配件制造等形成了规模可观的“校车产业”,维持着美国庞大校车系统的良性运转。
     其他国家和地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也很完善。加拿大每年跟校车有关的死亡事故几乎为零,超越校车被视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法国校车司机必须通过严格的驾驶考试,拥有省一级的校车驾驶执照才能上岗;德国校车要在专设车站和规定车位停车,进出车站时其余车辆一律不准超越校车。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校车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汽车第三人责任险;以非校车或幼童专用车载运学生或幼童,或者搭载幼童未指派幼童管理人随车照顾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交通事故者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校方和校车厂商的刑事责任。
    以上制度经验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凡事预则立,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我国的校车安全立法,细化校车安全技术标准,赋予校车在通行中的“特权”等。目前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已联合发布《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标志和装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与国外立法相比仍显得过于单薄,仍须不断完善这些“国标”并严格执行,给“强制性标准”以真正强制力。
     完善的制度配套措施也是必须的,其中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为校车“埋单”,否则,安全技术标准再高也是枉然。从长远来看,应当采取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以克服校车运营成本过高、资金不足的难题。但当下最实际的解决途径还是依靠公共财政统一购置校车或给予补贴。政府可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来解决部分资金难问题,而不应在教育经费中支出;对校车运营企业可免交或缓交各种税费。
    借鉴经验并不意味盲目照搬。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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