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中国教师教育视频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分析:杭州萧山胜诉:拆迁补偿未到位,就直接强拆?判决赔偿全部损失!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根据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要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如未经补偿即行强拆之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今天笔者就以蓝秦律师的一则胜诉判决为例,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哪里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一、案情简介

  赵某系杭州市萧山区某村村民,1991年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设了案涉房屋,面积共计70㎡,赵某在该房屋居住多年,后因随子女到城里居住。2018年10月,因相关项目建设,赵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赵某未与拆迁部门签订协议。2019年3月,赵某接到同村村民王某的电话,得知自己农村老宅已被强制拆除。蓝秦律师接受赵某的委托,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违法,并委托估价公司对赵某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评估,判决区政府、街道办赔偿赵某因强拆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案件分析

  法无授权即禁止,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无权擅自对拆迁户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具体到本案,区政府、街道办在未依法评估、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对赵某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便实施了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赵某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赵某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房屋的赔偿数额仅有“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性规定,难以直接参照周边商品房价格套用,因此对于本案被强拆房屋的赔偿标准,就需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由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中,因赵某已经与子女共同住在城里,多年来都不在案涉房屋居住,赵某遂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经司法鉴定,确认赵某房屋价格为8000元/㎡,赵某对该价格无异议,因此区政府、街道办应赔偿赵某560000元。另外,赵某屋内部分财产也因强拆被损毁,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房屋使用情况来进行酌定赔偿。

  三、法院判决

  杭州xx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9年3月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6万元,评估单价8000元每建筑平方米。

  关于室内物品,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以及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酌情要求被告区政府、街道办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2万元。判决如下:

  1.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街道办强拆原告赵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房屋被强拆的损失共计58万元;

  3.本案评估费用1000元,由被告区政府、街道办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诉讼系由区政府、街道办强拆所引起,其强拆行为客观造成了赵某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了确认财产损失而委托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自然应当是违法者承担评估费用。另外,本案中赵某的老宅因长期无人居住,屋内物品并没有太多,所以赵某对2万元的赔偿并无异议,但如果大家遭遇了强拆的风险,一定要提前对屋内财产拍照录像,并搜集好相关财产的购买记录、票据等,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屋内财产的损失,那么是可以在国家赔偿程序中依法获得赔偿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举报/反馈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Jspxedu.cn.   

GMT+8, 2024-12-1 14:48 , Processed in 0.024919 second(s), 1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