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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学校体育课发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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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5:5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关于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归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71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参照适用效力。按照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确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依据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首先,学校需要对以下情况的体育课事故承担责任,即出现因为体育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出现混合过错情况,即除了学校有过错之外,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的,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例如,高中女生携带钩针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在上课前也未作相应安全提示,以致发生钩针在运动中扎入学生身体的事故中,学生和教师都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需要分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在学校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是由于学生自身健康问题、第三人的过错等原因导致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例如,某学生故意隐瞒心脏病病情,坚持参加体育课,而学校因为对此毫不知情,以致发生心脏病突发的事故,学校在其中就不具有过错。但假如学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存在不适于参加体育运动的特异体质,仍然要求或者同意该学生参加运动而导致学生伤害时,就应当认为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学生在平时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等体育竞技中发生伤害,在法律中称为“自甘风险”,如学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生是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受伤,其行为因为带有“职务行为”的性质,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由此可见,学生在体育课等体育运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况还是非常复杂的,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万不可只要学生出了事就要追究学校的责任,这样既不利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更是违反《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另外,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学校参加学校责任险,教育学生家长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利用各种相关保险来化解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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