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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最新!!!长清区文昌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你拿多少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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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加快文昌片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要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村居实际,制订本方案。在明律师事务所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一条凡在文昌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以济南市长清区文昌片区征收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组织领导主体,济南长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成立“长清区文昌街道城中村改造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指挥部)为推进落实主体。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置对象为片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村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庄外缘闭合圈以内的所有土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的界定以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第四条拆迁安置

  本项目征收拆迁安置以房屋安置方式进行。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可选择“按照宅基地面积”或“按照被安置人口”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按一处宅基地予以安置,其他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定,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宅基地证载面积确定;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宅基地认定小组依法依规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对选择“按照宅基地面积”方式确定安置房面积的,协议签定后新增人口不予增加安置。

  2.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被安置人口以驻地派出所提供登记的户籍人口和摸底调查数据为基础,具体安置人口规模以文昌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依法按程序核准后的数据为准。

  3.被拆迁户人口仅为一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允许选择60㎡安置房一套,其中应安置面积47㎡抵扣原房屋40㎡(无独立房产的,在其子女被拆迁房屋面积中抵扣),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购买价格为2897元/㎡。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的,由村委会负责安置。

  4.在本村拥有合法房产且长期居住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按每户最多3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购买价格为3187元/㎡。

  5.安置房源:集中选址,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具体地点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6.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细则》(济建字〔2019〕48号)相关规定,按人均建筑面积47㎡进行安置。安置房户型为60㎡、94㎡、141㎡、188㎡四种(户型选择细则另行制定)。

  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按照8449元/㎡给予被拆迁户补偿;超出部分,由被拆迁户按照2897元/㎡进行交纳。

  安置房地下室或储藏室由被拆迁户按2000元/㎡购买。

  7.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由本人确定代管人。

  8.被安置人正在服刑的,经本人同意,安置住房可以由其直系亲属代管;本人不同意或无直系亲属的,由本人确定代管人。

  9.下列人员按规定给予安置:

  一是原户口在本村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

  二是因工作等原因现已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父母(本人未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在户口冻结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并由区级以上(含区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所在单位出具无福利住房证明的。

  三是原户口在本村,在村内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户口冻结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及区级以上(含区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福利住房证明的。

  四是在拆迁过渡期间(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安置房分配前三天零时止),依法结婚、生育的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是已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人员。

  二是在拆迁范围内无合法房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情形)。

  第五条拆迁补偿

  1.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的。有合法房产证的,证载面积抵扣安置房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认定补偿房屋面积最高不超过260㎡,按由高到低的顺序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确定面积,原房屋面积抵顶安置房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标准予以补偿。抵扣顺序为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等符合抵扣标准的房屋。

  2.以被安置人口作为安置依据的。按每人40㎡进行抵扣,抵扣顺序为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等符合抵扣标准的房屋。有合法房产证的,超出每人40㎡的部分,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标准予以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认定补偿房屋面积最高不超过260㎡。

  3.在本村拥有合法房产且长期居住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房产证的,原住房按照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标准予以补偿;无合法房产证的,认定补偿房屋面积最多不超过260㎡。具体实施细则由街道指挥部和相关村居研究确定。

  4.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村集体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提供经营面积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予以补偿。

  5.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的发放。房屋搬迁费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60㎡)25元/㎡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费。每月过渡安置费按应安置面积25元/㎡计算,过渡期暂定为36个月,自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之日起,按月计算。若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双倍发放(按月计算)。

  第六条拆迁奖励

  1.设立拆迁先进奖。各村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村拆迁安置补偿任务的,视情况给予奖励,由村两委会按相关程序统筹使用。具体奖励方案由街道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

  2.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以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时间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3.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自*年*月*日起,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腾空房屋时间总计30天。其中在*年*月*日前(前20天)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年*月*日前(后10天)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年*月*日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腾空房屋时间以指挥部通知为准)。

  第七条证明资料提交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须提交以下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原件;

  5.无产权证的房屋由村两委会出具产权确认证明;

  6.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提交村两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7.购买房产的提交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并由村两委会出具长期居住证明。

  8.被安置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组织实施

  由街道指挥部负责宅基地面积的认定、组织协调村居人口的审核认定、房屋及地上物的清点丈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及兑付补偿款、拆迁队伍确定、组织实施拆迁、村民安置房的分配等涉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相关工作。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由街道指挥部按相关程序确定。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涉及的拆迁服务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所需资金由城建公司负责,经区指挥部同意后拨付到街道指挥部。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并通过资金审计核准后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及奖励费用。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建筑物由街道指挥部按相关程序确定专业拆迁队伍依法拆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商定结果进行安置补偿。在拆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村两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拆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两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两委会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

  第十条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房源和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街道指挥部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街道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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