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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或者称、作品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1条规定:“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上述规定即为影视剧片方,在侵权案件中,通常用以抗辩的“合理使用”规则。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目前司法践对影视剧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的态度进行分析。
影视剧中合理使用问题的司法践
一、音乐作品侵权
在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福建周末电视有限、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中,原告认为片方在电视剧《命运的承诺》中,未经授权使用了《青藏高原》(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长1分45秒)、《我热恋的故乡》(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长45秒)、《辣妹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时长45秒)及《一所有》(由剧中一位流浪歌手演唱,时长7秒)等4首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这首音乐作品,的使用构成侵权。而《一所有》这首音乐作品,使用时间短,且全剧只出现了一句歌词,及其对应曲子,该使用行为对这首音乐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质不利影响,也未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侵权。
而在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与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中,原告认为,片方在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北风吹》(演员演唱,出现两次,总时长1分47秒)、《保卫河》(演员演唱,时长56秒)、《洪湖水,浪打浪》(演员演唱,出现次,总时长20秒)、《学习雷锋好榜样》(演员演唱,时长17秒)和《敖包相会》(演员演唱,时长8秒)五首音乐作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比较完整的使用作品的一段歌词或乐曲,尽管时间较短,但是所使用的歌词部分,已经完整地表现了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所使用的乐曲部分,体现了作者在音乐作品中,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而且被使用部分在整个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大,应属于质性地使用了音乐作品。反之,即使有的歌曲使用时间相对较长,但并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的情况,没有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和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则应当属于合理使用。比较终,法院仅认定片方使用《保卫河》这一首音乐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从上述两案中可以看出,司法践对于影视剧中,使用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衡量标准,“质重于形式”,即是否质性地再现了音乐作品的表达,才是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
二、美术作品侵权
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3]中,原告认为片方在电影,《80后的单独宣言》宣传海报上,未经授权使用了“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的美术作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限于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具体适用上述认定标准时,综合考虑引用作品的目的、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是否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等。在本案中,其一,电影海报中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再是单纯的再现“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特定时代的年龄特征,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
其二,涉案海报不会影响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认为在涉案海报上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更关注影视剧对美术作品的使用客观上,是表达了该美术作品的美感,还是存在转换性使用、产生了新的价值,进而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司法践对影视剧中,素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践认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性标准:
首先,从定量上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其他作品占影视剧作品的画面比例、时间比例的大小;其二,影视剧对该作品的使用,是否完整地复现了其全部表达或核心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量因素,仅仅作为法院定性的一个参考,目前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量化标准。
其次,从质上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影视剧对其他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是否使其他作品在影视剧中产生了新价值、新功能。其二,影视剧对其他作品的使用,是否影响了其他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清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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