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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中校长的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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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37: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根据《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校长是中小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
(1)依法保护师生在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在发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后,代表学校及受害师生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索民事赔偿,以维护学校及师生正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3)如校长自己对校外集体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2、校长对校外集体活动中的行政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对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

(2)在一旦发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时,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校长没有直接参与校外集体活动时除外)。

(3)对事故的善后处理负有主要责任。

(4)当事故主要是由学校各方面的原因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一般主要是指民事责任)。

(5)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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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 11:24: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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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21 22:45:20 |只看该作者

India &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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