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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个孩子的成长有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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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5:47: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5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曾作出重要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代理的服务性契约关系。学生家长是监护人,学校是监护人的代理人,而学生依然是被监护人。监护代理这一法律关系就构成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代理是一种过错责任制度。学校为学生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过错的责任制度。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则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要根据过错责任制度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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