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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懂法、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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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09:3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1829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6、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7、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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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7 09:21:01 |只看该作者

Wang Yu of reporter of Xinhua news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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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7 17:38:02 |只看该作者

Itar - T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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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3 17:15: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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